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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平搬家公司昨日上午,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,当庭宣判了三名罪犯死刑。被告人廖志高因犯抢劫罪、盗窃罪,陈青余因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、强奸罪,夏新学因犯抢劫罪,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三人分别与家属做了临终告别,随后被带入刑场执行死刑。
昨日上午,宣判现场,几名被告家属全程进行了旁听,三名被告人依次被带上法庭,三人均在25岁左右。在宣判过程中,廖志高情绪较为激动,其余两名被告均比较冷静,一言未发。三位被告人的家属都参与了宣判,宣判过程中,家属时有抽泣,甚至有家属低头捂住了自己的耳朵。
宣判结束后,三人分别与各自的家属进行了临终告别,家属落泪。夏新学还专门给自己的父亲留了一封遗书,表达了自己的忏悔。告别结束后,三人被带入刑场,随即被执行死刑。
案情
廖志高:抢劫遇反抗数刀捅死她
常平搬家公司2011年5月27日2时许,被告人廖志高携带尖刀,爬窗潜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被害人秦某(女,殁年23岁)的租住处欲行抢劫。秦某惊醒后大声呼救,廖志高持刀捅刺秦的右锁骨处一刀。秦某反抗,拔出刺在身上的刀将廖志高的左臂捅伤。廖志高夺刀连续捅刺秦某的颈、胸等部位数刀,致秦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廖志高劫得秦某的手机1部、钱包1个后逃离现场。
廖志高因抢劫犯罪被抓获后,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。2011年5月18日,廖志高爬窗潜入被害人秦某的租住处,盗窃秦某的O N D A牌M P5播放器1台等财物。
最高人民法院裁定: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廖志高以抢劫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。
陈青余:奸淫女子后还持刀割颈部
2010年8月初,被告人陈青余预谋抢劫,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裁纸刀、透明胶带、布条。同月13日8时许,陈青余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香洲区前山翠微村诒谷里51号,趁403房租客陈某某打开房门,强行将陈某某推入房内。
陈青余用透明胶带封捂、捆绑陈某某口部及四肢,劫得三星牌E 258型手机1部(价值人民币150元)、银行卡2张及现金500元。陈青余威逼陈某某写下银行卡密码,并强行奸淫陈某某后,又持裁纸刀反复划割陈某某颈部,致陈某某右颈内静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最高人民法院裁定:核准第一审对被告人陈青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。
夏新学:深夜盗窃被发现刺死房主
常平搬家公司2011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,被告人夏新学携带作案工折叠刀、手套、口罩进入被害人曾某(男,殁年25岁)、刘某(女,殁年24岁)租住的香洲区上冲村中兴一街20号A栋501房实施盗窃,被曾某发现。夏新学持刀连续捅刺曾某胸、颈部,致曾某右颈总动脉离断、双肺破裂,失血性休克死亡。
此时刘某被惊醒并大声呼救,夏新学又持刀连续捅刺刘某胸、背部,致刘双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。夏新学劫得现金200余元及金项链、知己牌手机、修甲套装盒(价值共计676元)等财物后逃离现场。
最高人民法院裁定:核准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新学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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